女子购买百万理财产品亏损超23万

2022-12-10 09:05:28

“理财产品是发行机构针对特定群体开发设计并销售产品(发行机构一般为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据悉女子购买百万理财产品亏损超23万,这是怎么回事呢?买理财产品会亏损吗?和酸嘢王小编一起来详细了解一下吧。

购买百万理财亏损超23万

近期,上海金融法院公布一则二审民事判决书,将广发银行和一客户之间的理财纠纷公布于众。

这场纠纷还要从六年前说起。

2016年10月,家住上海的70后女子王某某在广发银行淮海支行营业场所内,通过其在广发银行开设的理财账户,斥资100万元买入了一款该行代销的理财产品。

据悉,这款理财产品为定期产品(无法提前赎回),产品由中欧盛世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发行,买入手续费为1万元。

王某某买入产品后,确认份额为1000194.44。

2018年、2019年,王某某购买的上述理财产品先后到期清算,王某某分三次得到结算资金合计约77.52万元。

即,王某某斥资百万理财,最后亏损约23.48万元。

稳健型投资者买到高风险产品

众所周知,在金融市场上,投资者和销售理财产品的金融机构间,一向奉行“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

也就是说,只要金融机构进行了充分地产品信息披露及风险提示,投资者自主决定购买的理财产品,盈亏应该自负。

不过,就在王某某购买这款亏损理财产品的前三个多月,广发银行为其开设理财账户时,通过《风险问卷》测试的王某某的风险承受能力为“稳健型”,可以承担的风险类型为“低至中等风险”。

但是,王某某在广发银行淮海支行营业场所内购买的这款理财产品,风险类型却是“C级、高风险”产品。

问题正好出现在这里,稳健型投资者在银行里购买了高风险理财产品,出现亏损后究竟该由谁来负责?

遭举报后被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2019年4月,惨遭亏损的王某某,选择向银保监会上海监管局举报,举报内容是广发银行淮海支行涉嫌违规销售理财产品。

两个月后,上海监管局向王某某出具相关答复书,因广发银行未能向监管机构提供向王某某销售理财产品的录音录像材料,该行被监管机构直指存在向客户销售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代销产品的行为,并被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此后,王某某因和广发银行淮海支行就理财产品亏损的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将广发银行淮海支行告上了法庭。

对王某某的损失不进行赔偿,广发银行淮海支行也有一番自己的道理。

在广发银行淮海支行看来,购买案涉理财产品是王某某的自主购买行为,其已经在购买过程中尽到了风险提示义务,但王某某仍坚持购买,所以应当自负亏损。

法院判银行赔偿客户全部损失

该案一审时,广发银行淮海支行仍旧坚持上述主张,并进一步陈述,王某某购买案涉产品当时,监管部门并不要求对购买过程全程录音录像,但会对购买高风险或者风险等级不匹配的产品进行风险提示,如果客户坚持购买还是可以买的,而随着监管趋严,现在已经无法购买了。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广发银行淮海支行在销售案涉产品时是否违反适当性义务;二是如果违反,那么应承担的损失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关于第一点,因王某某在广发银行所做的《风险问卷》测试其为稳健型投资者,且从王某某广发银行账户购买理财产品的历史记录看,其从开户至购买案涉产品期间,购买的也多是中低风险产品,和其稳健型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而案涉产品却是高风险产品。

对此,法院认为,对该产品而言,王某某不属于适当投资者。监管给王某某出具的举报答复书中也认定,广发银行存在向客户销售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因此,法院认定广发银行淮海支行未尽适当性义务。

关于第二点,法院表示,王某某盲目购买和自己风险等级严重不匹配的产品,是广发银行淮海支行未尽适当性义务所致,所以该行存在明显过错,此过错和王某某理财损失间有直接因果关系。

同时,因为广发银行淮海支行未能举证证明自己已充分履行风险告知义务,或王某某在《风险问卷》中存在故意虚假陈述、隐瞒事实等免除责任的情形,所以应该承担王某某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

此外,因产品为定期,王某某即便主观上想止损,但客观上也无法实施,所以王某某对损失扩大部分也没有任何过错。

最后,一审法院判决广发银行淮海支行赔偿王某某资金损失约23.48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

广发银行淮海支行对一审判决不服,于是提起上诉。

二审中,因双方均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裁定判决为终审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4821.7元也由广发银行淮海支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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